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38號
被處罰人:陜西五洲建設工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清法
單位地址:西安市蓮湖區勞動南路64號西部大廈6層6013號
注冊資本: 貳仟零捌萬元人民幣注冊號:610000100420032
2016年3月起,你公司在太倉市雙鳳鎮339省道北、大白溇東的太倉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公害化處理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25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同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職責。但你公司在太倉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公害化處理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7月25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太住建副(2016)030號《太倉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你公司在太倉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公害化處理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2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3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綜合上述情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元2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