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35號
被處罰人:浙江海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國濤
單位地址:上虞市百官舜江東路311號
注冊資本: 叁億壹仟伍佰伍拾捌萬元注冊號:3306822110754
2016年4月,太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發現你公司在太倉市四通路、朝陽路口的盛世豪郡花園工程建設過程中,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部分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該行為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6年5月3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職責。但你公司在盛世豪郡花園工程建設過程中,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5月24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關于盛世豪郡花園假砼檢測報告情況說明。
你公司在盛世豪郡花園工程建設過程中,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末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我局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3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綜合上述情況,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