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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公示〔2016〕49號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6-12-07 15:20瀏覽量: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49

被處罰人:太倉中南錦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MA1MNB5J19

法定代表人:孟杰

單位地址:太倉市城廂鎮上海東路188號122013

注冊資本:70000萬元整

  20169月底,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太倉市東亭路東、朝陽路北開發的中南君悅閣5#6#7#樓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61019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同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履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職責。但你公司在中南君悅閣5#、6#7#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1019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太住建建許(2016)171號)及建筑單體具體屬性數據表。

  三、你公司與江蘇標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1013日簽訂的合同協議書。

  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工程合同價款59680000元的1%罰款,共計人民幣59680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11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4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罰告(2016)4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向我局提交了書面承諾書,表示對太住建(20164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的處罰無異議,并承諾放棄提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968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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