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41號
被處罰人:太倉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晞
單位地址:太倉市瀏河鎮紫薇路1號
注冊資本:70000萬元整注冊號:91320585338911215R
2016年8月,太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發現你公司在太倉市長江口旅游度假區太瀏快速路南、湯涇河東開發的碧桂園·上海鳳凰城三期23#、24#、25#樓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6年9月1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同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履行“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職責。但你公司在碧桂園.上海鳳凰城三期23#、24#、25#樓工程過程中,在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9月9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太住建建許(2016)130號)及建筑單體具體屬性數據表。
三、你公司與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簽訂的合同協議書。
四、現場照片。
你公司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40萬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4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罰告(2016)4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日,向我局提交了書面承諾書,表示對太住建(2016)4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的處罰無異議,并承諾放棄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項,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