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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公示〔2017〕3號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7-01-19 17:01瀏覽量: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7〕3

被處罰人:太倉市滬太時裝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716850561M

投資人:沈可付

單位地址:太倉市瀏河鎮新閘村

   2015年,你公司在瀏河鎮南海路10號廠區內的配件加工車間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6年1214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同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但你公司的配件加工車間工程施工過程中,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1214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你公司與太倉市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擬對你公司作出處配件加工車間建設工程合同造價195萬元整的5%的罰款,共計人民幣97500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17年11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7〕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罰告(2017)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向我局提交了書面承諾書,表示對太住建罰告(2017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的處罰無異議,并承諾放棄提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75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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