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28號
被處罰人:太倉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華
單位地址:太倉市城廂鎮朝陽西路199號907室
注冊資本: 50000萬元整注冊號:320585000206111
2016年起,你公司在太倉市人民路東、上海路南開發建設中南世紀城A區地庫項目工程過程中,樁基工程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6年4月5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6年4月5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規定,但你單位在中南世紀城A區地庫項目工程過程中,樁基工程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4月8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樁基工程合同
你單位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處建設工程合同造價108.5萬元整的5%罰款,共計人民幣54250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你單位當面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6〕2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單位有權要求陳述和申辯以及舉行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鑒于以上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5425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