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6〕2號
被處罰人:太倉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華
單位地址:太倉市城廂鎮朝陽西路199號907室
注冊資本: 50000萬元整注冊號:320585000206111
2015年5月起,你公司在太倉市人民路東、上海路南開發建設的中南世紀城11#、12#、13#樓工程、B地塊地下車庫工程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5月22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履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職責。但你公司在中南世紀城6#樓工程過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5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樁基及基坑支護工程合同
你單位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研究,本局擬對你公司處11#、12#、13#樓工程、B地塊地下車庫工程合同價款380萬元整的2%罰款,共計人民幣7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于2015年9月7日向你單位當面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5〕1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申述,稱由于B地塊土地,在其完全交付土地出讓金后仍有未注銷的房屋產權證情況,另土地紅線內還有市政管線存在等等問題,導致該地塊無法交付建設,故將原計劃作為A地塊尾盤建設的11#、12#、13#樓予以提前建設,因圖紙審查周期較長出現無證施工情況,希望能酌情考慮給予從輕處罰。但根據案件材料顯示,國土局2014年8月26日已核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且該地塊自2014年8月27日已開始辦理到第一張施工許可證開始施工,本局認為申辯理由牽強,不予采納,仍按行政處罰告知書上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鑒于以上狀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76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