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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1號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7-05-08 15:57瀏覽量: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7〕11

被處罰人:太倉市春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573779007N

法定代表人:劉天峰

單位地址:太倉市沙溪鎮沙南西路6號

注冊資本:12000萬元整

  20173月,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太倉市沙溪鎮南環路以北、鎮東路以西諾丁公館銷售過程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該行為涉嫌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17年41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同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履行“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職責,但你公司在諾丁公館銷售過程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41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你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

  你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30000元整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17年4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7〕1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罰沒收入專戶,繳款編碼501230100,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093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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