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7]17號
被處罰人:太倉新城碧桂園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
單位地址:太倉市城廂鎮瀏太路東亭路北1號
注冊資本: 30000萬元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346195458E
2015年9月,你公司在太倉市鄭和路北、東亭路西的城央豪邸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規劃部門規劃驗線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4月6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規定,但你公司在城央豪邸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規劃部門規劃驗線擅自施工,該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4月28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你公司與浙江省三門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書。
三、太倉市規劃管理處出具的《規劃驗線整改意見指導書》(太規改2017(05)號)。
你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四條“未經驗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工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7]1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