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7]22號
被處罰人:南京新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中來
單位地址:南京市六合區雄州街道峨嵋路300號545室
注冊資本: 500萬元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6562888320C
2017年4月,你公司在港區北環路南、安江路東的濱江華庭工程中,現場安裝的2號樓1#塔吊(型號:QTZ63、出廠編號:2015019)未辦理安裝告知,擅自進行安裝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7年5月15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塔吊安裝單位,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五項“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但你公司在濱江華庭工程現場安裝的2號樓1#塔吊未辦理安裝告知,擅自進行安裝施工,該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6月1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
二、太倉市建筑安全監督站2017年5月10日簽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書》。
你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五項“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你公司處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于2017年7月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7]2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