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8〕20號
被處罰人:上海機電工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16302033042
法定代表人:孫亞龍
單位地址:上海市黃浦區福州路89號
注冊資本: 人民幣500萬元整
2017年10月,太倉市建筑管理處在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在太倉港區光華路南側、和平路西側四季華庭項目監理過程中,工程現場監理人員與監理合同不符。該行為涉嫌違反《蘇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2017年10月20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2017年10月30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應當遵守《蘇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監理人員的專業和人數應當符合監理業務的要求”的職責。但你公司在四季華庭項目監理過程中,工程現場監理人員與監理合同不符,違反了《蘇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注明了你公司在四季華庭項目的監理人員。
二、我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10月30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承認四季華庭項工程現場監理人員與監理合同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根據《蘇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派駐工程現場的監理人員人數和專業不符合監理合同或者《監理規劃》要求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條規定,本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8〕2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蘇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