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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住建罰字〔2018〕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8-04-25 10:29瀏覽量:字體: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836 

被處罰人:太倉摩丹卡勒多尼塑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ING HIAN CO(許明賢)

單位地址:太倉經濟開發區廣州東路18815

注冊資本:  115.5萬歐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7827228839

 

201836日,我局在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在太倉市經濟開發區廣州東路18815幢車間裝修工程(以下簡稱該工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837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8314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作為建設單位,你公司應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履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職責。但你公司在該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和現場照片。證明我局發現該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已開始施工并要求你公司停工。

二、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314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承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該工程的施工。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江蘇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你公司的該工程,工程合同造價為102萬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規定,本局擬對你公司處該工程合同價款102萬元整的1%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0200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本局于20184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836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罰告201836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向我局提交了書面承諾書,表示對太住建罰告201836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的處罰無異議,并承諾放棄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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