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8〕38號
被處罰人:太倉恒泰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冬
單位地址:太倉市瀏河鎮紫薇路1號
注冊資本: 50000萬元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MA1Q32821D
2018年1月,你公司在度假區B02-02地塊建設的展示中心項目樁基工程中,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8年4月23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8年5月2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但你公司在度假區B-02-02地塊展示中心項目樁基工程中,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發改委批文。證明由你公司(即“太倉恒泰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取得度假區B-02-02地塊并進行開發建設。
二、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1月25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承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展示中心項目樁基工程施工。
三、合同文件。證明你公司展示中心項目樁基工程的工程合同造價為2009608元。
你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展示中心項目樁基工程造價2009608元的5%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00480.4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條規定,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8〕3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罰告〔2018〕3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向我局提交了書面承諾書,表示對太住建罰告〔2018〕3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的處罰無異議,并承諾放棄提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480.4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