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8〕59號
被處罰人:蘇州藍天燃氣有限公司太倉直塘供氣站
法定代表人:裴林
單位地址:太倉市沙溪鎮直塘泥橋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MA1NL9UBXA
2017年9月,太倉市燃氣管理服務中心發現你氣站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該行為涉嫌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7年9月25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氣站作為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規定,但你氣站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財務清單、現場照片。證明王澤虎無證經營瓶裝燃氣。
二、詢問筆錄。證明王澤虎無證經營的燃氣由你氣站提供。
三、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6月11日對你氣站法定代表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氣站承認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你氣站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規定,我局擬對你氣站處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條規定,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你氣站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8〕5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氣站有權陳述、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你氣站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氣站作出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氣站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