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住建罰字〔2018〕58號
被處罰人:太倉市東方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雪元
單位地址:城廂鎮北門街72號(小商品市場A幢301-304)
注冊資本:50萬元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71322280XC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29日,太倉市燃氣管理服務中心兩次發現你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該行為涉嫌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8年4月26日,我局規劃建設監察大隊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進入查處程序。
經查,你公司作為燃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規定,但你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5月14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承認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二、太倉市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證明你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三、陳述、申辯材料,客戶名錄、客戶安全檢查表(樣表)和客戶告知書(樣表)。證明你公司對部分客戶開展日常檢查活動。
你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處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條規定,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太住建罰告〔2018〕5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于2018年8月7日提出了陳述、申辯,并提交了定期檢查的客戶名錄、客戶安全檢查表(樣表)和客戶告知書(樣表)。經研究,我局認為你公司應當將日常檢查記錄及時記錄并歸檔,鑒于你公司事實上已對部分客戶開展日常檢查活動,只是未及時將檢查活動記錄、歸檔,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理由予以部分采納。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地點:工商銀行就近網點;收款帳戶:太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繳款編碼:155001;收款賬號: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政府或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