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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關于印發《太倉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6-01 09:23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實現“11155”產業發展目標,設立太倉市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運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據國家、省有關基金管理規定,結合太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創新財政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倍數效應,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產業投資、創業投資、創新投資領域,推動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等重點領域并形成集聚發展態勢,同時培育和推動半導體、人工智能、航空、光電等新興產業發展。

第三條 基金運作管理原則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

第二章 基金框架

第四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50億元,根據引導基金及產業發展需要逐步安排并逐步調整規模。資金來源為:市、區鎮財政預算及市、區鎮國資安排的資金,原產業基金收回的投資本金、收益及結余,上級政府配套資金,引導基金運行收益以及其他來源。

第五條 引導基金設立采用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新設立“太倉市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由政府直接出資或委托國企出資。

第六條 引導基金由市資產集團與其他國資或民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組建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組建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通過后執行。引導基金年管理費不超過實繳資金的1%。

第七條 引導基金采取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等方式運作。

(一)合作子基金。合作子基金由引導基金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由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管理。爭取中央資金、吸引省市政府、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設立子基金。根據我市重點支持產業,可設立若干子基金;

(二)專項子基金。專項子基金主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省、蘇州市重大發展戰略及規劃,針對關乎全市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節點或重點領域發起設立,由專項子基金管理公司(GP)或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爭取中央資金、吸引省市政府、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設立子基金;

(三)直投項目。直投項目主要用于本市重點招商項目及本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由引導基金直接投資。

第三章 管理框架及職責

第八條 引導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決策機構。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各有關區鎮、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為成員。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基金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二)審議批準基金考評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

(三)審議批準合作子基金實施方案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批準專項子基金立項申請;

(五)審議批準直投項目立項申請;

(六)對引導基金管理績效目標進行考核監督;

(七)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第九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監管局,負責基金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的基本職責是:

(一)起草基金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貫徹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事項;

(二)起草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三)建立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協調機制,提請召開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擬定議事事項;

(四)制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專項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考評辦法,對引導基金的投資進行績效評價;

(五)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報告,規范基金運營;

(六)完成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引導基金“投管退”工作,包括擬定合作子基金實施方案、遴選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引導基金投后管理、退出等方面工作;

(二)對合作子基金相關議案進行政策合規性審查;

(三)對專項子基金和擬直接投資的項目開展盡職調查,編制投資方案;

(四)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五)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合作子基金

第十一條 合作子基金設立及遴選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程序:

(一)各主管部門或鎮(區)會同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向市政府常務會議提交設立合作子基金申請。

申請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規模、資金來源、主要合作伙伴、合作子基金遴選方式、基金投資方向、投資策略等主要要素;

(二)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意見立項,經過盡調、評價等環節形成合作子基金設立實施方案,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經過相關程序認為不具備合作條件的,向市政府提交相關報告;

(三)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方案實施,確定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并形成最終合作協議,按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決策程序進行決策;

(四)采用公開遴選方式確定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決策結果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對決策結果有異議的,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啟動相關調查程序處理爭議,調查報告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根據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重新遴選或維持決策結果;

(五)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合作協議決策通過后,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六)備案后,引導基金作為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以及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正式簽訂相關協議,并按約定履行出資及投后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設立合作子基金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子基金原則上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必要時也可采取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二)應選擇在太倉境內設立的并具有相應基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具體由托管協議詳細約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合作子基金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合作子基金實際募資額的30%。鼓勵合作子基金分散投資,原則上不做被投企業第一大股東;

(三)應在太倉市內注冊,并在規定時間內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

(四)投資太倉市內注冊的企業(包括投資后引進并注冊到太倉的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5倍,具體比例在協議中明確。以下情形之一可作為返投認定:

1.合作子基金直接投資于注冊地為太倉市的企業;

2.合作子基金投資于太倉市以外注冊的企業,該企業在基金投資期內將注冊地遷往太倉市,并承諾3年內不遷出;

3.合作子基金投資于太倉市以外注冊的企業,該企業于基金投資期內在太倉市設立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

4.合作子基金通過投資活動吸引太倉市以外注冊的企業遷入太倉市或在太倉市新增投資項目、新設企業,經區鎮政府直接出具書面文件,證明其對項目、企業落戶太倉起到關鍵作用的,相關項目、企業的實收資本視同合作子基金投資于太倉市企業的資金;

(五)引導基金參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除外;

(六)合作子基金年度管理費用一般參照基金行業普遍性約定,具體比例在協議中明確;

(七)合作子基金可進行結構化安排,引導基金根據需要以不同層級的投資人參股各子基金,但不得要求引導基金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本金不受損失;

(八)各合作子基金其他方面要求。

第十三條 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遴選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和備案管理,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實收資本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過去三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產業基金總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六)各合作子基金其他方面的要求。

優秀基金管理人單獨或同本市國資公司合資組建在太倉注冊成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條件可適當放寬。

對于承諾投資在太倉市內企業的資金超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1.5倍的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在遴選時適當加分。

第十四條 合作子基金的運作方式:

(一)合作子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作出投資決策安排;

(二)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審議的與基金投資事項相關的議案,均應先提交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政策合規性審查。事前,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應當就議案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合伙協議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送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審查,送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的自查報告后,對議案進行政策合規性審查(7個工作日),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議案,有權予以否決。被否決的議案,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不得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表決亦不得施行,但可以根據否決意見進行修改后重新履行政策合規性審查程序;

(四)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合作子基金的運作需要委派觀察員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觀察員有權對會議的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五)引導基金參股合作子基金可采取分期注資方式,與社會資本按比例同步到位。合作子基金可單獨成立項目子基金;

(六)引導基金管理公司依據合作子基金《合伙協議》《經營協議》等規定,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監督權。

第十五條 合作子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合作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合作子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二)在完成基金的稅、費、債務等項目支付后根據相關《合伙協議》《經營協議》等約定進行分配,投資收益及本金在基金存續期內隨每個項目退出不定期進行分配,不滾動投資;

(三)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合作子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可在收回本金及門檻收益的基礎上,約定對其他投資方給予一定讓利,并對管理團隊作適當獎勵,具體收益分配在投資協議中明確。

第五章 專項子基金

第十六條 專項子基金投資程序:

(一)各鎮(區)或主管部門負責推薦,經招商局初審同意后,將專項子基金立項申請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立項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可聘請第三方機構),盡調報告積極正面的,編制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投資,并且根據合伙協議等約定,行使出資人權利。

第十七條 專項子基金應具備的條件、專項子基金管理公司(GP)遴選應具備的條件、專項子基金的運作方式、專項子基金的收益分配參照合作子基金的條款執行,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章 直投項目

第十八條 直投項目投資基本要求:

(一)申請直投項目投資的企業為符合本市重點招商項目、本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非上市企業;具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近三年銷售收入或凈利潤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

2.最新一輪投后估值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的科創類企業,且獲得知名投資機構投資,擁有行業領先的專利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等產品;

3.在太倉區域內(擬)投資總額超過人民幣5億元,且首次貨幣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4.其他重點項目,經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議確定;

(二)直投項目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項目投資;

(三)直投項目原則上對單個重大產業項目的出資比例不高于30%并不做第一大股東。

第十九條 直投項目投資程序:

(一)項目所在鎮(區)或主管部門負責推薦,經招商局初審同意后,將直投項目立項申請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立項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可聘請第三方機構),盡調報告積極正面的,編制投資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投資,并且根據投資協議等約定,行使出資人權利。

第二十條 直投項目的收益分配: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引導基金出資部分可在收回本金及門檻收益的基礎上,約定對直投項目給予一定讓利。具體收益分配在投資協議中明確。

第七章 引導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發起人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中的份額;申請引導基金直投項目的企業,企業創始人及實控人原則上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該企業的股權。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從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或直投項目退出時,應當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投資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出資退出價格的依據,退出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要求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三條 直投項目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終止合作并選擇退出,并由直投項目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投資協議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合作協議簽訂后,其它投資方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出資的;

(三)投資完成一年以后,直投項目企業未按投資協議使用投資資金的。

第二十四條 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應在基金合伙協議中約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違約責任由相應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合伙協議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三)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設立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基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投資領域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從事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及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專項子基金管理公司(GP)應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項目風險管理體系,對項目的內部控制、工作流程等進行規范。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從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直投項目退出的,引導基金出資額和收益等應當及時收回。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收回的資金可用于引導基金滾動投資發展。

第二十八條 每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引導基金管理公司需向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季度運作情況報告,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報送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經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和檢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和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直投項目接受審計、財政以及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管理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基金機構、個人及被投企業的違規違紀行為,將記入太倉征信體系。

第九章 激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從被投資項目退出時,按其對太倉地方貢獻的50%獎勵給除引導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資人(其他LP);剩余部分獎勵給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專項子基金管理公司(GP),具體獎勵比例根據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的考評分數計算確定。

第三十二條 鼓勵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專項子基金管理公司(GP)注冊在太倉。對公司按其對太倉地方貢獻的100%獎勵;對主要成員(不超過3人)按其個人對太倉地方貢獻的100%獎勵(不含股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 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和直投項目除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激勵政策外,還可享受國家、省、蘇州市明確的相關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及蘇州市基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的,按照國家、省及蘇州市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到對太倉地方貢獻獎勵資金,按現行財政結算體制市、鎮(區)分級負擔。

第三十五條 凡投資決策流程合規的合作子基金、專項子基金、直投項目,后因子基金或項目自身經營、市場變化、經濟形式等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投資損失,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鎮(區)均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倉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太政發〔2020〕52號)停止執行。

太政發〔2021〕28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太倉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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