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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6-15 16:37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關于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總部經濟集聚發展,搶抓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多重戰略機遇,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提升產業能級與城市能級,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推進總部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蘇府規字〔2016〕1號)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意見。

第二條 本政策意見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我市注冊設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房地產除外),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履行跨縣級市以上區域范圍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財務結算、集中銷售、研發、供應鏈配置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主要類型包括綜合型總部、功能性機構和投資性公司。

第三條 按照“鼓勵增量、提升存量”的思路,引進、培育和壯大一批總部企業,綜合考慮企業營業收入、經濟社會貢獻等因素,重點支持從事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總部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市發展總部經濟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審議有關總部企業支持措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審核,協調和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在符合本政策意見第二條規定的基礎上,綜合型總部、功能性機構和投資性公司需滿足以下認定條件:

一、綜合型總部

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我市及以外區域控股企業、分支機構或集團關聯企業履行綜合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獨立法人企業,有3家或3家以上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權管理企業,其中在我市外有2家或2家以上。

(一)現代農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下同)200萬元以上。

(二)制造業和建筑業

1.制造業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3000萬元以上。

2.建筑業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2000萬元以上。

(三)服務業

1.商貿物流服務業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1500萬元以上。

2.金融服務業企業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注冊資本5億元以上,信貸規模達200億元以上。

3.其他服務業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500萬元以上。

二、功能性機構

經母公司(集團)授權,對我市內外控股企業、分支機構或集團關聯企業提供供應鏈管理、研發設計、商務服務、采購、銷售、財務、人力資源等專屬管理或服務的機構,類型包括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財務單獨核算職能部門(研發設計類功能性機構必須為獨立法人)。

1.與本機構隸屬于同一母公司(集團)、并由本機構提供專屬管理或服務的我市外關聯企業、機構實體不少于2家。

2.上年度納稅總額達500萬元。

三、投資性公司

從事實體投資、基金投資的獨立法人企業,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

1.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次出資額)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2.在我市外投資實體或基金不少于2家。

3.上年度納稅總額達500萬元。

第六條 在符合本政策意見第二條規定的基礎上,有3家或3家以上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權管理企業,其中在我市外有2家或2家以上,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直接認定為太倉市總部企業:

(一)商務部或省商務廳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功能性機構;

(二)境內外上市公司(IPO);

(三)國家和中央部門管理的大企業(集團),即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在我市設立的總部或區域性總部;

(四)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企業在我市設立的總部或區域性總部;

(五)獲得認定的獨角獸企業。

第七條 除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外,總部企業投資主體、經濟性質不限。新設立企業和我市現有企業均可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第八條 對特定的總部類型、新型業態企業,或者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履行總部職能(實行統一核算、作為納稅主體)的分公司或機構,屬于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對地方經濟貢獻較大的,在認定條件上可以“一事一議”,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給予各類政策支持和服務。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落戶獎勵。2016年12月31日后在我市新注冊設立或新引進的企業,經認定為太倉市總部企業的,按實收資本(以認定總部時的數據為準)的2%給予獎勵。2016年12月31日后在我市新增實收資本(工業企業3000萬以上,服務業企業2000萬以上,農業企業1000萬以上)的企業,經認定為太倉市總部企業的,按新增實收資本(以2017年1月1日至認定總部時數據為準)的2%給予獎勵。獎勵分5年發放,每年獎勵20%,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

獎勵資金可用于企業新建、購置、租賃辦公用房及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能級提升獎勵。對于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以下獎勵:

1.實收資本獎勵。在企業注冊資本全部到位的基礎上,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次新增實收資本超3000萬元的,獎勵其新增實收資本的2%。獎勵分5年發放,每年獎勵20%,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

2.地方經濟貢獻獎勵。企業自認定總部當年起,按該企業比上年度對地方經濟貢獻新增量為計算依據,給予50%的獎勵,年獎勵金額最高5000萬元。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有異動的,取其三年平均數為計算依據。

獎勵資金可用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創新、房租補貼、學習培訓等。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用地支持。強化土地精準供給,對于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1億元,且在我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按照《蘇州市專項服務產業項目建設用地出讓實施意見》(蘇府〔2011〕217號)予以重點支持。同時,鼓勵通過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或二級市場轉讓的方式滿足總部辦公需求。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按照報送材料、初審、復審、公示、授牌等程序進行。

(一)報送材料。企業通過所在區鎮向市發展總部經濟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總部辦”)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簽署的《太倉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上年度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4.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權管理的企業名單,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材料;

5.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總部及履行有關職能的說明。內容包括企業與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之間關聯關系、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其中,如果擬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只管理或服務我國境內(跨區域)的關聯企業,則應說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區或我國其他地區設立類似總部企業的情況。

6.如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上述資料中,除第1、5項需原件外,各類證照、證明和審計報告均收復印件、驗原件。

(二)初審。各區鎮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情況進行核算,根據核算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連同核算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市總部辦;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對企業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三)復審。初審通過的企業,由市總部辦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進行復審,復審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分別采取財務會審、專家評審、實地調查等多種形式,并進行信用審查。

(四)公示。復審通過的企業名單,由市總部辦在太倉市人民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政府審定。

(五)授牌。審定通過的總部企業,統一授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享受相關鼓勵政策期間發生減資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的,須及時向市總部辦申報,并進行重新評估。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政策;依然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算相關獎勵。

第十四條 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按要求向市總部辦報送本企業復核資料,進行年度復核。復核所需報送材料每年由市總部辦另行規定。經復核合格的,繼續享受總部企業相關鼓勵政策。經復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鼓勵政策。已享受獎勵政策的,責令退回獎勵所得,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總部企業被取消資格后,三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應認真履行企業應盡義務,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調查、統計、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六條 我市原有企業在全市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作為在我市新注冊設立或新引進的企業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第十七條 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的,經查證屬實,不予認定,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對有騙取、挪用、截留總部企業獎勵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按規定取消或收回資金,并錄入誠信黑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政策意見所稱總部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指申報企業在上一個會計年度在我市形成的營業收入;在我市納稅總額是指在上一年度在我市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之和。

第十九條 符合本政策意見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我市其他支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市、各區鎮財政每年安排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財政結算體制分級負擔,確保政策兌現落實到位。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意見由市總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本政策的企業、項目。兌現期超過三年的,仍可按本政策意見相關規定完成兌現。

太政發〔2021〕32號市政府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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