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決定在全市禁止違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期:全年,自通告施行之日起。
二、禁獵區域:全市行政區域。
三、禁止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四、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排銃、鐵鋏、地弓、彈弓、粘網、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設籠誘捕、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挖洞、狗攆、鳥鳴音樂、陷阱、網捕、撿蛋、搗巢等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五、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組織開展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全面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運輸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依法打擊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的義務。對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侵占或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八、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法申請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按核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九、凡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非法獵捕造成國家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在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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