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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4-00047
國土資源、能源;政府文件; 通知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4-04-16
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太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有效
太政發〔2024〕21號

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太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時間:2024-04-16 10:48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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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市人民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二、本標準適用于太倉市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補償。

三、我市征地區片劃定為兩個區片,征地區片范圍以公布的太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分布圖為準。

四、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區片Ⅰ為65000元/畝,區片Ⅱ為64000元/畝,具體如下:征收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Ⅰ和區片Ⅱ分別為每畝33000元、每畝32000元;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Ⅰ和區片Ⅱ均為每人32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五、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執行。

七、各地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關于公布太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太政發〔2020〕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太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太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圖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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