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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政府辦公室發布時間:2020-03-31 14:09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蘇科技規〔2019〕206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持續發展,提升專業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太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綜合類孵化器

1.運營管理機構在太倉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2/3以上。

3.孵化器設有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投資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至少2名且在太倉繳納社保,至少擁有2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每家企業需至少有2人在太倉繳納社保。

(二)專業類孵化器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可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符合綜合類孵化器標準,其中在孵企業可不少于5家,孵化資金規模可不低于 100 萬元。

第六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七條本辦法中孵化器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八條市科技局負責全市各級孵化器的業務指導。各區鎮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各級孵化器的具體服務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孵化器應按各級要求報送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及相關材料,對連續2個季度未上報統計數據的孵化器,市科技局將進行通報。

第十條 孵化器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場地、運營主體、專業方向等重大事項變化,應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各區鎮科技主管部門在實地核查后上報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進行審核或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市級以上孵化器進行季度監測,并對運營滿1年的孵化器開展年度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分A(優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檔,對當年考核為D(不合格)的市級孵化器予以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考核為D(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孵化器建設、運營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國家、省、市級孵化器認定或年度績效評價的,獲得財政資金的予以追回,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給予政府各類資助,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三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專業孵化器要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增值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四條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十五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十六條 各區鎮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七條鼓勵傳統工業區向科創產業園轉型,對利用閑置廠房、樓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擴)建為孵化器的,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對市級孵化器認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孵化成效等方面實行分類扶持。

(一)對我市國資公司、區鎮投資新建、改建的孵化器經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給予500元/平方米建設運營補貼,最高500萬元,分兩年撥付,認定當年撥付50%,次年年度績效考核合格以上再撥付50%。

(二)新認定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運營主體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三)鼓勵各孵化器引進專業管理團隊進行運營,根據孵化器年度績效考核結果A(優秀)類、B(良好)類、C(合格)類分別給予運營主體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四)鼓勵孵化器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入選各級各類雙創人才計劃的,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五)在孵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給予孵化器運營主體獎勵,每認定一家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所涉政策與我市其他政策有重疊、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由太倉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6日印發


   

太政辦〔2020〕3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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