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招才引智激勵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招才引智激勵實施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進一步拓寬招才引智渠道,廣泛凝聚各方力量參與引才聚才工作,全面加強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力度,根據蘇州市委、市政府《關于開放再出發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委發〔2020〕1號)和《蘇州市社會化引才獎勵辦法(試行)》(蘇委辦發〔2019〕10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太倉市招才引智激勵分為社會化引才獎勵和人才工作團隊獎勵兩大類。
第二條 太倉市招才引智激勵辦法由太倉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社會化引才獎勵
第三條 社會化引才獎勵適用對象:
(一)引才組織:
1.具有合法資質的國內外人才服務機構、華僑華人社團、留學生協會和外國專家機構等;
2.擁有人才資源和產業優勢,為我市引才聚才作出貢獻的民營載體。
(二)招才引智顧問:
1.幫助我市成功引進人才的個人;
2.我市各批次科技鎮長團成員。
第四條 重點支持各類引才組織、招才引智顧問,支持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推薦并協助引進海內外人才、項目、技術、資金和先進管理經驗;
2.協助做好蘇州國際精英創業周太倉分會場、“創贏太倉”全球創業大賽、“太倉日”推介會等招才引智活動;
3.面向海內外發布我市各類招才引智需求,宣傳推介我市創新創業環境及人才政策等信息;
4.協助完成我市人才工作重點任務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引才組織或招才引智顧問可適用以下政策:
1.優質資源獎
經市人社局備案,市人才辦審定后,引才組織或招才引智顧問開展招才引智活動并與我市區鎮進行實地對接的,按照每個項目2000元給予優質資源獎。
2.優秀伙伴獎
每年根據當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對引才組織進行評估,擇優評選出太倉市招才引智“金牌伙伴”“銀牌伙伴”“銅牌伙伴”,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優秀伙伴獎。
3.差旅補貼
經前期對接、遴選并受邀參加我市招才引智活動的人才,按照來源地給予定額差旅補貼。具體標準為:歐美4000元/人,大洋洲3000元/人,亞洲(含港澳臺)2000元/人,國內其他地區1000元/人。享受境外差旅補貼的人才,須以規定期間入境記錄為依據,在規定期間前入境的人才統一按1000元/人標準進行補貼。每個項目原則上只補貼1人。
4.引才落戶獎
引才組織和招才引智顧問推薦人才落戶,按以下標準給予引才落戶獎勵:
推薦人才首次入選太倉市級以上領軍人才計劃的,創業類按照人才實繳資本5%的比例給予獎勵;創新類按照人才認定年薪10%的比例給予獎勵。入選蘇州市級以上領軍人才計劃的,額外給予5萬元獎勵。獎勵總金額最高100萬元。引才落戶獎與各類招商引資獎勵就高不重復。
第六條 社會化引才獎勵申領程序:
1.優質資源獎
招才引智活動結束后,由引才組織或招才引智顧問提出申請,經市人社局審核,市人才辦認定后撥付。
2.優秀伙伴獎
由市人社局對引才組織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形成獎勵建議名單,報市人才辦主任會議審議后撥付。
3.差旅補貼
差旅補貼在活動結束后發放給參會人才,未能全程參加活動的,不予發放。
4.引才落戶獎
創業類人才須在完成工商注冊后3個月內到市人社局進行備案,創新類人才須在簽署勞動合同后3個月內到市人社局進行備案。推薦落戶的人才入選各級人才計劃后,由引才組織或招才引智顧問提出申請,經被引進人才、區鎮確認,市人社局審核,市人才辦主任會議審議后,按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推薦人才項目入選各級人才計劃的,引才落戶獎分兩次撥付,入選后先撥付50%資金,剩余資金待其人才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后撥付。
第三章 人才工作團隊獎勵
第七條 人才工作團隊獎勵適用對象為各區鎮從事人才工作的團隊成員。
第八條 根據蘇州市委、市政府《關于開放再出發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委發〔2020〕1號)文件精神,充分體現獎優獎勤的原則,對人才工作專職人員配備到位且成效顯著的區鎮,予以如下獎勵:
1.團隊貢獻獎:區鎮獲評人才工作先進、創新進步地區的,除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年度專項工作經費獎勵外,再給予5萬元人才工作團隊個人獎勵;
2.單項突破獎:區鎮在蘇州市級以上領軍人才計劃、載體平臺建設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給予5萬元人才工作團隊個人獎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的獎勵經費列入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并按規定列支。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多頭申報、騙取獎勵的機構和個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系統,取消其申請各類人才政策的資格,追回獎勵經費,并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負責解釋。以往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發 |